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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21-04-06
《企業併購法》增訂反對併購的股東 也有股份收買請求權

工商時報/2021-04-06/蘇秀慧

圖說: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將增訂反對併購股東也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

《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將增訂反對併購股東也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行政院官員解釋,對於出席股東會並投票反對併購的股東,需要有退場機制,以保障其股份財產權。

這次企併法修正案有三大重點:一是保障股東權益二是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三是擴大租稅優惠官員說,大法官會議第770號解釋認為,公司應有必要主動對外揭露利害關係人相關資訊,且應於開會前讓股東充分知情,及現行企併法未盡保護股東權益,應檢討修正,因此,這次修法將保障股東權益納入。

有關保障股東權益,最大亮點就是增訂反對併購的股東也可以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票收買請求權。

現行規定股東欲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須以放棄表決權為前提,股東須在股東會會前或會中,以書面或口頭表示異議,並放棄表決權,不包括投票表示反對併購的股東。

官員表示,允許股東在投票反對後還能行使股份收買請求權,更能促使公司儘早提出合理價格收買股份,因此修正草案將股東會前或會中表示異議,並投票反對併購的股東,納入得行使收買請求權的範圍。

有關董事資訊揭露義務,現行規定是有利害關係董事,應在董事會中及股東會中說明利害關係重要內容、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的理由。

為強化併購資訊揭露,修正案明定董事應提前在股東會前開會通知中,揭露利害關係的重要內容及贊成或反對併購決議的理由,且可將其內容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的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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