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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 組織簡則 -- 財會委員會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廿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設下列委員會

第三條 財會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促進產業間針對財務、會計、稅務、稅制、資產鑑價、金融服務等專業之交流。
  2. 發展國內外會計準則中與併購實務相關之研究與建議。
  3. 籌畫併購與投資實務中財會相關議題之教育培訓課程。
  4. 代表本會出席參與各種財會會議,研商相關議題,訂立標準規範,爭取會員權益。

第四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十二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條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六條 各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將會議記錄提報理事會。

第七條 各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兼任之。

第八條 各委員會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九條 各委員會經費由各委員會視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本會統籌運用。

第十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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