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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 組織簡則 -- 會務委員會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廿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設下列委員會

第三條 會務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召募會員、入會之初審。
  2. 籌辦會員大會,處理會員加入及除權、會籍事項。
  3. 「會務發展」專業咨詢幕僚小組。
  4. 各級組織章程、簡則、辦法、會務運作規範、施行細則及工作人員管理規章等之研擬、修訂、審查及編訂。
  5. 協調各委員會辦理章程所訂宗旨及任務相關事宜。
  6. 會務發展計畫之策擬、審查、修正,與執行情形之考察與提報。
  7. 理事會交辦會務運作、發展,專題研究之執行。
  8. 隨時更新掌握會員動態。
  9. 辦理會員聯誼活動。
  10. 聯繫與開發國內相關公協會合作,分享彼此資源。
  11. 維護本會團體聲譽。

第四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十二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條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六條 各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將會議記錄提報理事會。

第七條 各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兼任之。

第八條 各委員會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九條 各委員會經費由各委員會視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本會統籌運用。

第十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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