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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 組織簡則 -- 大陸合作委員會

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廿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設下列委員會

第三條 大陸合作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1. 協調聯繫,加強兩岸專業研究合作之推動與聯繫事宜及交流。
  2. 組團參與大陸各項併購及私募股權論壇及學術會議。
  3. 調查研究大陸併購及私募股權市場之未來發展及投資之可行性。
  4. 由理事會與理事長授權代表本會與大陸相關單位簽訂互利互惠協定。
  5. 促進兩岸併購及私募股權刊物之交流,並協助確保台灣出版物之著作權。
  6. 邀請大陸人士來台進行研討會及產業訪查。

第四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十二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條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六條 各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將會議記錄提報理事會。

第七條 各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兼任之。

第八條 各委員會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九條 各委員會經費由各委員會視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本會統籌運用。

第十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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