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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介紹

最新法規訊息

  1.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許可辦法 PDF
  2. 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 PDF
  3. 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投資業別項目 PDF
經濟部於97年7月即著手進行「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之規劃,秉持「以臺灣為主、對人民有利」之原則,充分考量對國內產業發展、總體經濟、社會的影響及國家安全等因素,進行評估;除邀集陸委會、工程會、交通部等相關機關,針對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相關法規及開放業別項目進行研商外,相關主管機關並在海基與海協兩會的架構下,與大陸方面就開放陸資來臺投資進行溝通與對話,於98年4月26日第三次江陳會談與陸方達成共同推動陸資來臺投資的共識。

為開放陸資來臺投資,經濟部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擬訂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辦法」,自98年6月30日起生效實施,並自同日起,正式受理陸資來臺投資或設立辦事處之申請案件。前開許可辦法主要內容包括:

  1. 採事前許可制: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其他機構或其於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須事先取得經濟部許可後,始得來臺設立子公司、分公司、獨資或合夥事業。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亦須事先取得經濟部許可後,始得在臺灣地區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設立辦事處逕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許可)。
  2. 設定嚴謹的管理門檻:為避免陸資經由第三地投資事業來臺投資,規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之適用,許可辦法亦設定管理門檻,對於大陸地區的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直接或間接持有第三地區公司股份或出資額逾30%,或其對該第三地區公司具有控制能力,亦視為陸資,應適用該 許可辦法之規定。
  3. 證券投資超過一定比率視同直接投資:大陸企業投資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的股票,如果單次或累計投資股份在10%以上者,視為直接投資,應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辦理。
  4. 訂定防禦條款:投資人如為大陸地區軍方投資或具有軍事目的之企業者,主管機關應限制其來臺投資。此外,陸資來臺投資在經濟上如具有獨占、寡占或壟斷性地位,在政治、社會、文化上具有敏感性或影響國家安全,或對國內經濟發展或金融穩定有不利影響,政府得禁止其投資。
  5. 建立後續查核機制:為了加強對資金透過第三地公司來臺投資之查核,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投資人申報資金來源或其他相關事項。另針對實收資本額新臺幣8,000萬元以上的陸資投資事業,明定其應每年向主管機關申報財務報表,以及接受檢查之義務。
至於開放陸資來臺投資業別項目,係依據「先緊後寬」、「循序漸進」、「有成果再擴大」的原則進行檢討,並採「正面表列」方式分階段開放。第一階段的開放項目,行政院已於98年6月29日核定,本部刻正進行發布作業,並與上開許可辦法同日(98年6月30日)生效。

第一階段的開放項目內容說明如下:

  1. 製造業部分:開放64項,占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製造業細類212項之30%。主要係考量以下原則:
    1. 「僑外投資負面表列-禁止及限制僑外人投資業別項目」、「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禁止類製造業產品項目」(晶圓、TFT-LCD等),暫不開放。
    2. 配合兩岸產業合作,納入搭橋專案之重點產業項目(汽車等)。
    3. 上下游產業鏈完整,在國際市場上具有競爭力,並具有製造及管理能力者(紡織業、橡膠製品製造業、塑膠製品製造業等)。
  2. 服務業部分:開放25項,占我國加入WTO服務業承諾表承諾開放之次行業113項之22%。為方便對照,經轉換成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共計開放服務業細項117項,占中華民國行業標準分類-服務業細類326項之36%。主要係考量以下原則:
    1. 有助於商業活動及行銷通路的服務業,且業者具因應能力者(批發業、零售業),優先開放。
    2. 配合兩岸已簽署之協議,開放大陸籍業者來臺設立船舶運送業、民用航空運輸業之分公司或辦事處。
    3. 凡涉及學歷認證、專業證照(律師、會計師),或需考量業者調適能力之服務業(營造及相關工程服務業),暫緩開放。
  3. 公共建設部分:開放11項,占促參法公共建設次類別分類81項之14%。陸資在臺灣地區投資(非承攬)公共建設,則應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主要內容如下:
    1. 開放以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方式進行投資,但對於公共工程,其承攬部分暫不開放。
    2. 第一階段開放項目,「民用航空站及其設施」須位於航空站陸側且非涉及管制區,並明訂陸資持股比率限制;「港埠及其設施」明訂陸資持股比率限制及投資總額下限。其他則為「觀光及遊憩重大設備」。

陸資來臺投資的相關規範及配套措施,除了經濟部訂定之「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大陸地區之營利事業在臺設立分公司或辦事處許可 辦法」2項許可辦法外,尚涉及陸資投資人及其眷屬在臺的停留、就醫、就學、金融需求及購買不動產等配套措施,涉及內政部、教育部、衛生署、金管會等主管機關,目前也已完成各項作業。本部將於98年下半年,針對陸資來臺投資分別在兩岸進行宣導與說明,以增進兩岸企業及外商對此政策的瞭解,並對陸資及外資企業 提供必要的協助。   

陸資來臺投資,就經濟層面分析,有助於充裕我國產業資金及活絡金融市場,並可擴大兩岸產業合作的領域;透過兩岸雙向的投資,結合彼此的優勢,共同合作開拓大陸以及國際市場。此外,更可以彰顯臺灣經濟的高度自由開放,讓國際投資人對於臺灣市場具有更大信心,有利於外商以臺灣作為全球運籌的基地。未來本部並將持續評估陸資來臺投資後,對臺灣整體經濟、產業以及社會的影響,針對相關規範進行必要的調整。

參考資料:「開放陸資來臺投資」之規劃

台灣相關法規

  1. 企業併購法 (民國 93 年 05 月 05 日修正)
  2. 證券交易法(民國99年11月24日修正)
  3. 公平交易法(民國99年06月09日修正)
  4. 公司法(民國98年5月27日修正)
  5. 金融機構合併法(民國89年12月13日修正)
  6. 促進產業發展條例(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修正)
  7. 僑民及外國人投資條例草案(96年10月17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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