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控法及銀行法研討會 聚焦股權透明
經濟日報/2023-06-20/蔡穎青
由當代法律雜誌主辦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股權透明及對控制股東裁處措施」修正草案研討會〉,15 日在政治大學公企中心 A747 CB 個案教室舉行。

圖文: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鐘慶(左起)、台大法律學院副教授陳肇鴻、政大法學院教授方嘉麟、台大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兼副校長曾宛如、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許永欽、當代法律雜誌法律顧問/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當代法律雜誌行銷長江承勳出席研討會。吳榮邦/攝影
當代法律雜誌法律顧問/萬國法律事務所資深合夥律師黃帥升開幕致詞時表示,此次主要針對金控法及銀行法新修草案中有關股權透明以及控制股東的裁罰,邀請對金控法與銀行法富有專精研究的權威學者出席研討,特別是陳肇鴻老師在新加坡的大學有 10 年教學經驗,而此次草案很重要的部分就是參考新加坡的相關法制,所以今日特別邀請到陳肇鴻老師就相關法制的援引部分,到底是不是恰當?或者是有需要再改進的地方,進行報告。另外,也請到幾位重量級學者及金管會前副主委許永欽與談,相信今日論壇能探討出草案是否有再精進的必要。
報告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陳肇鴻表示,這次的草案只針對金控跟銀行,但是國內資產最大的不一定是銀行,有很多人壽公司擁有巨量的資產,如果是小型券商就算了,為什麼保險公司沒有納入?大股東的控制權是很重要的議題,為什麼只限於銀行跟金控。
其次,陳肇鴻表示,修正草案中的立法理由引用到一些美國聯邦存款保險法的條文以及新加坡銀行法,但簡單講,有的條文裡通篇沒有授權主管機關決定什麼叫控制能力,雖然不代表主管機關沒有這個權限,但是並沒有授權主管機關下行政命令,所以引用的條文部分,有點不適合。
陳肇鴻說,我國法下,於法律條文中僅在與大股東相關的條文有提到「適格」 (金控法第 16 條、銀行法第 25 條),可考慮更通盤的制定關鍵人適格性的規範。以新加坡為例,相關準則適用到大股東、實質控制股東、所有的董事 (不限於董事長)及高階經理人、以及若干居關鍵職位(如實際投資操盤的經理人或員工、精算人)等,亦可適用至非銀行之金融機構。
陳肇鴻表示,金管會這次修訂的重點是放在處理方式的部分,如限制表決權或出售股份。但最根本還是要從實質控制股東的揭露開始,包括申報規定、關鍵人適格性的規定,正本清源,一方面可以協助主管機關裁罰,但更重要的是,在審查的時候可以有積極的準則,也有助於提升我國金融業的治理水平。
與談人政治大學法學院教授方嘉麟表示,此次修法納入:有控制能力者、不當干預而有礙其健全經營。但是,如果大股東堅決不要介入公司經營,只是消極的財務性投資,其實會跟資本主義的市場經濟以及公司治理的原則有違背之虞。
對此,方嘉麟提出幾點問題:投資人為何要投資台灣股市?何時構成不當干預?投資人作了大筆投資,對被投資公司業務經營要採取甚麼立場?大股東「不當」干預最終將遭強制處分其持有或「控制」之股份,股份之受託者 ( TRUSTEE ) 將面臨不確定風險,又為何要投資台灣股市?
方嘉麟指出,何時構成不當干預的紅線很難畫出,所以重點應該不是用股份來箝制,因經營權爭奪我國往往委託書,而非股份,居關鍵地位。因公司法法人代表人制,以及董事提名制,管理階層享有真正獨立性極度困難,如僅將現任者停職或免職,而不修正我國之法人代表人制及董事提名制,仍無法根本解決問題。若前述二項制度無法改變,董事失格制度下,在大股東已遭免職或停職處分下,管理階層倘仍聽命,則課其民刑責任,或有阻嚇效果。但僅謂「不當」干預,將置管理階層於不知聽命與否之窘境(前已述及,管理階層本會聽從大股東「建議」,極難判斷不當之紅線),主管機關處分仍恐難有具體效果。
與談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特聘教授兼副校長曾宛如表示,為什麼主管主管不考慮採用公司法上原本就存在的機制例如影子董事以追究相關責任,卻要去採取程度上激烈的出售持股手段?更有趣的是,很多家族企業兄弟、叔侄不同心,雖然從血緣關係而論都被算成是同一關係人,倘若某方做了所謂的不當干預,將使其他同一關係人被拖累,而必須一起出售持股,會不會產生這個結果?這些同一關係人若對併購有不同看法時,此種強制出售持股會發生何種效果並非毫無疑慮。此外,強制未為行為之人一併出售,是否有正當性,是否剝奪人民的財產權也希望主管機關三思
在現實面上,曾宛如說,新加坡的法律在經過 9 年沉寂後才生效,可見主管機關很謹慎。但我國尚未建構起足夠的實質所有人揭露,欠缺垂直辨識,即使公司法在 107 年大修後,也只能往上追到一層兩層,一旦到國外就已經完全逸脫,相關規定執行的可能性讓人家存疑。
曾宛如認為,應具體落實在適格性審查的標準在實務上的運用,人民才有辦法遵循,此外,應在現有體制下,強化對幕後控制者的責任訴究,而不是強迫他出售持股,第三,就是應建立起水平及垂直之實質所有人的揭露概念,讓持有重大股權的關係,能夠在整個規範體系上更清楚。
與談人金管會前副主委/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許永欽表示,系爭規定的修法目的及理論基礎有待商榷,系爭規定也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之疑慮,且採取的手段對人民財產權的干預過於強烈,外溢效益過大。
許永欽說,主管機關為履行其作為主管關職責所做之努力固然值得嘉獎,亦理解主管機關為了面對、處理各種變動快速的商業活動所產生的各種問題,實係殫精竭慮。然而,我國作為法治國家,對於人民基本權利之保障亦為主管機關之職責,故究應如何在管制與權利保護中加以衡量,實在考驗主管機關的智慧。
與談人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當代法律雜誌副總編輯蔡鐘慶表示,認同報告人提出的思考點:強制限制表決權行使及出售股份是否合乎比例原則,以及前揭金控法及銀行法的修正條文充滿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值得再加以思考。此外,申報股權內容虛偽不實或隱匿、控制股東不當干預公司、子公司決策而有礙其健全經營之情事,經主管機關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究竟要重大到何種程度方能限制表決權行使或限期內處分應更再加以討論,若真要規範,規範應更明確。實務上實質受益人揭露與最近金控經營權爭奪凸顯出委託書成為決勝關鍵,這些草案似乎都無法涵蓋,宜整體考量,而修正草案立法理由引述之美國與新加坡之規定與草案條文亦有所差異。
蔡鐘慶指出,肯定金管會此次修法強化股權透明與公司治理之用心。但何謂「不得有不當干預銀行決策而有礙其健全經營之情事」,是否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草案中提到主管機關對金融控股公司有控制能力者,為前項處分後,仍不改善者,得命其限期處分所持有或控制之股份,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強制出售股份的規定宜再思考。至於公司法第 8 條第 3 項:「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之規定是否即可處理草案之情形宜一併思考。
主持人黃帥升總結表示,報告人及與談人在今日論壇做出非常透徹的解析,針對這次的金控法跟銀行法是否有必這樣修正,也提出相當多的質疑。現在趨勢是主管機關修法越來越嚴格,但也更模糊,導致被規範對象無法從客觀去判準。實務上,主管機關要如何做適度的監理,讓我國的金融機構及市場的運作能夠更順暢,值得各界認真思考。
蔡鐘慶閉幕致詞說,肯定主管機關修法的立意,只是修法過程如果能更細膩,把相關的可能性盡量設想到,才能避免法條成為具文,這也是舉辦此次研討會的目的,希望能提供主管機關些許建言,更完善我國公司治理法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