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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Date: 2023-05-29
被下市、併購私募否准 上市公司有申復管道了

經濟日報/2023-05-26/記者蔡靜紋

因應金管會指示,證交所邁向國際化之際,對處理上市公司申復作業應有依據。臺灣證券交易所今 ( 26 ) 日董事會,通過增訂「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復案件作業程序」,除將原有違約金申復納入規定,並新增上市公司被下市、否准併購及私募同意函有申復機會。

證交所表示,「處理上市有價證券發行人申覆案件作業程序」重點有三:

(一)闡明本作業程序之規範目的、得提出申復案件之處置態樣及適用之共同原則。

(二)對終止上市處置的申復:證交法 2012 年修正後,上市終止上市回歸私法契約關係,上市公司如被證交所宣布終止上市,僅須報主管機關備查,不需准駁;但依新增的申復案件作業程序,上市公司若依營業細則第 50 條之 1 、50 條之 3 或 50 條之 10 規定終止上市者,例如因財務業務有問題、淨值為負數等問題被處終止上市,上市公司不服,可提出申復,但其餘規定被終止上市者,不得提出申復,例如主動申請下市的公司、ETF等不能申請。

證交所將組上市案件申復審議委員會審議申復案,委員五人,當中三席為證交所公益董事,其中一位須為證交所首長,另二位則從法律、會計人才庫的外部專家組成;若該申復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即為申復有理由的決定,且每位委員都要寫出原因,證交所應撤銷原終止上市處置之公告;如未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者,為申復無理由之決定,應維持原終止上市處置;委員會決議的申復決定,就是申復案件最終決定。

(三)對否准上市公司併購或私募有價證券補辦公開發行同意函處置的申復、對違約金處置申復:由證交所依照內部核決層級就申復人之申復理由重新審議。例如該案是副總級批核,則申復時由高一級主管總經理審議;若是總經理批核,則拉高至董事長審議。

對於此案是否與日前泰山(1218)申復違約金有關,證交所副總經理陳麗卿表示,金管會去年即責成證交所辦理,並非是為某案而為;過去並未規定終止上市、併購及私募同意函有申復規定,故過去沒有公司提出過相關要求;至於違約金申復過去是通知被罰公司時,同時載明如有疑慮,可於 20 天內向證交所提出申復,過去也曾有公司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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