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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Date: 2022-11-20
台版 CFC 抄半套 弱化企業競爭力

經濟日報/2022-11-18/康堃皇

圖文: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左起)、福邦創投董事長黃顯華、立委曾銘宗、立委羅明才、瑪澤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豐淦、台灣上市櫃公司協會創辦人暨榮譽副理事長施明豪、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賢、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瑞鴻於研討會合影。康堃皇/攝影

攸關企業海外布局的所得稅法第 43 條之 3 、受控外國企業( CFC )課稅新制將在明年上路,原意為完善國際反避稅制度,避免部分企業將盈餘保留在境外 CFC 不分配。立意雖佳,但衍生而來的重複課稅與稅率差別待遇等問題,恐衝擊台灣企業競爭力。

有鑑於此,上市櫃公司協會昨( 17 )日舉辦「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推動研討會」,邀請立法院財政委員會立委與專家學者,共同探討現行法制的合宜性,提供主管機關修法建議。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指出,KY 公司掛牌上市主要是以籌資為目的,而且上市公司股利發放是以平穩的股利政策為導向,盈餘分配究竟是要全數發放還是部分發放,稅務絕對不是主要考量的重點,反而是公司的轉投資計畫或營運資金水位,才是管理階層在意之處。若只單純因上市公司位於低稅負國家,就被視為 CFC 公司,很明顯與CFC 立法精神、也就是防堵為了租稅目的而規避台灣納稅義務的概念相違背。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認為,KY 上市公司雖註冊地位於境外低稅地區,但多透過旗下子公司或分公司於台灣、中國大陸與東南亞等原本就被 CFC 制度認定為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進行實質營運,若財政部僅因為 KY 上市公司註冊地在低稅地區,就不符合 CFC 豁免條件對未分配利潤課稅,此舉恐違反當初 CFC 制度的立法意旨。

國民黨立委羅明才則建議,可將實質營運的定義放寬,如直接將 KY 上市公司(返台或海外上市)視為非低稅負國家或地區,即可豁免適用 CFC 制度,除可避免租稅不公平現象,同時可降低稽徵成本,也更有利於台灣經濟蓬勃發展。

股利所得 造成大幅差別待遇

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賢表示,依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ECD )公布之 BEPS 2.0 —全球最低稅負的基本設計理念,是要讓跨國企業實質有效稅率不低於 15% 。然而在我國即將推動的 CFC 制度下,企業國外股利有效稅率恐高至 38.8% 到 44.92% 間,對照所得稅法第 42 條、國內投資收益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下,未來 CFC 上路後,國內外股利所得有將有大幅差別待遇,可能導致上市櫃公司負擔過重的稅負成本,決定從台灣下市,轉往其他國家市場上市,影響我國資本市場發展。他認為,無論有無 CFC 制度,長期而言都須修正所得稅相關法規,才能徹底消除境外投資收益重複課稅的問題。

法規應完備 避免影響課稅中立

台北商業大學財政稅務系副教授黃士洲透過財務會計與稅務會計的觀點來分析 CFC 制度。他表示,財務會計上的「淨利數字」,並不等同於企業實際賺得且有支付稅款能力的企業淨利。而根據財會準則計算之稅後淨利,尚可減去往年虧損、提列之法定盈餘公積等,這些無法作為盈餘分配的利潤,其實沒有納稅能力。黃士洲也補充,CFC 制度的設計,主要是發揮「嚇阻」作用,避免企業規避稅負。然而,CFC 制度雖然能產生一些稅收,但對於 CFC 的淨利課稅,並非此制度的主要目的,因此 CFC稅制仍須與移轉訂價( TP )、全球最低稅負制互相配套,避免影響課稅中立性與企業永續競爭力。

個人CFC 無可迴避恐繳冤枉稅

至於在個人 CFC 方面,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王瑞鴻表示,若為個人、配偶及二親等親屬當年度合計直接持有該受控外國企業股份或資本額達 10% 情形,就 CFC 當年度之盈餘按持有之股份計算營利所得,與當年度海外所得合計,將計入當年度個人之基本所得額,課徵 20% 稅率。因此,當個人 CFC 於明年上路後,繳稅已是無可迴避之路。

王瑞鴻表示,過去個人利用免稅天堂設立紙上公司以規避稅負的日子已不復在,所有人面對 CFC 制度,都應該要有正確的心態,亦即「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營運模式的稅負越低,潛在租稅風險就越高,且「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與其如此,不如及早做好因應,並調整心態,「這不再是少繳稅,而是合理負擔稅負」,但避免繳冤枉稅。

殺雞取卵 恐逼企業撤出台灣

最後,福邦創投董事長黃顯華則針對台版 CFC 制度不合理之處發表看法。他表示,CFC 部分內容其實已嚴重違反課稅原則,例如金融資產評價是市價浮動,但卻要對未實現獲利課稅,造成企業資金壓力,加速現金流出,更徒增企業非必要的營運成本,其實並不合理。此外,KY 公司回台上市,是資本市場開放的一條路,但投資 KY 公司盈餘未分配股利,屬於公司的股利政策,但仍得先課稅,也不合理。

台灣上市櫃之一般產業,例如製造業也多於海外設立投資公司,在策略投資上多少會將金融性資產如海外債券、基金、上市公司股票投資納入考慮,而金融性資產價值隨著市價波動,CFC 制度若以財報損益為課稅基礎,境外投資公司帳上還沒出售的金融資產評價利益尚未實現,台灣股東卻要先繳稅,相當不合理。建議應將未實現資產評價損益暫不列入計算課稅,待實際處分才課稅,避免造成企業資金壓力。或者提供台灣上市櫃公司海外投資公司與金融業的 CFC 豁免條件同等待遇,降低 CFC 法令的衝擊。

黃顯華強調,台商都願意繳稅,只是不願意繳不合理的稅。他強烈建議政府,趕快修改 CFC 制度中不合理的規定,不要「殺雞取卵」,否則恐因小失大,逼得台商將營運總部撤離台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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