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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6-03-16
昆山漢邦顧問公司:李仁祥總經理

外資企業資本公積轉增資稅務問題分析(下)
 
2016-03-16/李仁祥(漢邦管理顧問公司總經理)

肆、資本公積轉增資的課稅實際狀況說明

實務操作中,各級稅務機關、企業、證券仲介結構並沒有嚴格執行國家稅務總局的檔辦理,其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部分是否需要繳納所得稅的處理方式各出奇招,各顯神通。 

(一)稅務機關的處理

儘管國家稅務總局就本問題制定了規範性檔,但其對外所做的諮詢答覆又與檔規定自相矛盾。國家稅務總局曾於2010年11月30日在國家稅務總局官網上就「有限責任公司整體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和資本公積,個人股東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以國家稅務總局的名義回復意見如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盈餘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8】333號)青島路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將從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轉增註冊資本,實際上是該公司將盈餘公積金向股東分配了股息、紅利,股東再以分得的股息、紅利增加註冊資本。

因此,依據國稅發【1997】198號檔的精神,對屬於個人股東分得再投入公司(轉增註冊資本)的部分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專案徵收個人所得稅,稅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關部門批准增資、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後代扣代繳。因此,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轉增資本公積不計征個人所得稅。」這與規範性檔中只有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溢價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的規定不符。

很多地方稅務機關、企業、上市輔導機構把本答覆當作權威解釋,理解為整體變更中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不需要徵收個人所得稅。目前國家稅務總局官網上已經刪除了本諮詢答覆,但很多地方稅務機關官方網站已轉載了本答覆,例如江蘇省揚州市地方稅務局官方網站仍然留著此答覆。雖然國家稅務總局都會表示對答覆僅作參考,不屬於有效力的法律檔,但是國家稅務總局的答覆被大家理解為對其規範性檔的權威解釋,它對地方稅務機關與企業對該問題的判斷和處理也有很大的影響,很多企業就曾以本答覆為依據跟當地稅務局溝通,爭取不繳納該部分稅款。

稅收實務中,大部分地方稅務機關會要求企業在股改時就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和資本公積轉增股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例如《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資本公積等轉增實收資本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蘇地稅函【2009】132號)規定:「海門市複寫紙廠在改制為海門市海天紙業有限公司期間,將多年積累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向投資者轉增實收資……根據稅法規定,對企業將上述資本公積、盈餘公積及未分配利潤向個人投資者轉增實收資本,應當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

又有的地方稅務機關根據當地政府稅收優惠政策檔不要求自然人股東繳納稅款或者准予緩繳該稅款。如《上海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財政局等五部門關於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和產業結構調整若干政策意見的通知》(滬府辦發【2008】38號)規定,對列入上海證監局擬上市輔導期中小企業名單的企業將非貨幣性資產經評估增值轉增股本的,以及用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股本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後,在取得股權分紅派息時,一併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說明,不是不繳納稅款,而是可以緩繳該稅款。

總之,大部分地方稅務機關都認為應當繳所得稅,但是不同的地方實際徵收方式又有不同,其徵稅的計稅依據和計算方法也不相同。有的稅務機關以審計報告截止日的所有盈餘公積和未分配利潤作為計稅依據,有的稅務機關以自然人股東取得的資本公積、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作為計稅依據。

(二)企業與上市輔導機構的處理

股改實務中,應繳而未繳個人所得稅的現象很普遍。雖然國家稅務總局的規範性檔中明確規定企業用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時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但許多企業在到證監會發審委審核發行上市檔時,都沒有就盈餘公積、未分配利潤轉增股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更多的企業就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更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此時證監會幾乎都會關注所有經歷過股改的發行人是否依法繳納了個人所得稅,並會要求上市輔導機構出具明確意見。為了不對企業上市產生實質性障礙,企業及上市輔導機構對本問題的處理主要會採取以下幾種補救方法:

  • 按要求補繳納各項轉增股本部分的個人所得稅及滯納金。
  • 拿出地方的優惠政策主張暫緩繳納,股東同時出具承諾函。承諾如主管稅務機關追繳相關的個人所得稅,本人將以現金方式及時、無條件、全額承擔應繳納的稅款及(或)由此產生的所有相關費用、罰款(如有),並保證發行人不會因此遭受損失。
以上徵稅案例說明,企業在股改過程中就個人所得稅補救處理上方式各異,都力爭不對企業上市產生實質障礙。而證監會也默認了上述補救做法。但是證監會的默認或者不予追究並不代表上述做法都是合法的,實務中也存在公司因股改時未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受到退件處理的案例。(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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