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 組織簡則 -- 政策法規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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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廿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設下列委員會
第三條 政策法規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研究探討國內外有關併購及私募現行法令制度及法規,評估與研擬後,擬具意見供有關機關參考。
- 代表本會出席參與各種法規會議,研商相關議題,訂立標準規範,爭取會員權益。
- 提供會員有關法律諮詢事項,若有法律訴訟問題,可協助會員並解決糾紛。
- 籌劃併購與投資實務中法律相關議題之教育培訓課程。
- 其他與政策法規相關之事項。
- 制訂產業白皮書向政府建言相關法律制訂事宜。
第四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十二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條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六條 各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將會議記錄提報理事會。
第七條 各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兼任之。
第八條 各委員會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九條 各委員會經費由各委員會視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本會統籌運用。
第十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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