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灣併購與私募股權協會 組織簡則 -- 國際合作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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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簡則依據本會章程第三章第廿三條之規定組織之。
第二條 本會設下列委員會
第三條 國際合作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與國際併購及私募股權協會互動交流。
- 組團參與考察國際併購及私募股權研討會及論壇。
- 搜集國外併購及私募股權相關文獻、研討會、機構及協(會)等相關資料。
- 與國際併購與私募股權團體或相關單位合作舉辦國際性研討會及論壇。
- 引進國際併購與私募股權經驗至台灣的各項活動的促成。
- 其他有關促進國際產業合作發展事項。
第四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一人,委員五至十二人,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第五條 各委員會主任委員及委員任期與該屆理、監事任期相同,連聘得連任。
第六條 各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擔任會議主席,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
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副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並將會議記錄提報理事會。
第七條 各委員會工作人員由本會就現有會務工作人員兼任之。
第八條 各委員會得聘顧問若干人。
第九條 各委員會經費由各委員會視年度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本會統籌運用。
第十條 各委員會係內部組織不得對外行文。
第十一條 本簡則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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