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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Date: 2019-08-12
海外資金匯回 投資境外事業設限

自由時報/2019-08-11/記者林菁樺、巫其倫

行政院核定「海外資金匯回專法」將於八月十五日施行,經濟部日前修正預告「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因財金部會認為資金匯回須帶來投資效益,投資人要以發展本業、新設或投資其他事業為原則,擔憂以私募基金或創投間接投資境外事業比重過高,因此規定對境外事業投資金額不能超過資本25%。

避免股權移轉影響 投資者需持股4年

經濟部工業局副局長楊伯耕表示,海外資金匯回符合條件可享租稅優惠,因此投資要有效益、帶動產值、增加GDP(國內生產毛額)等,最新預告的子法明訂投資樣態,包括發展本業、新設或投資其他營利事業;且為避免股權移轉影響,增訂投資者需持股四年,並刪除教育、文化、醫療或長照機構財團法人的投資方式。

投資計畫支出方面,規定興建或購置營業用建物必須持有8年,期間不可當住宅或出租;也可用於添購軟硬體設備、購買專利權及專門技術等,但必要支出從30%修正為20%。工業局說明,財政部根據資料試算,通常人事費、耗材等必要支出不會太高,因此下修必要支出上限,也能促使資金投入資本支出。

投資海外事業過多 違背資金回流精神

在間接投資方面,透過國內創投或私募股權基金投資時,增訂不可購買不動產、國外金融商品,且對境外事業投資金額不能超過資本25%。官員表示,若匯回資金投資海外事業過多,將違背專法引導資金回流投資國內產業的精神。

直接投資不限產業項目,間接投資則鼓勵投資5加2產業、製造業與服務業、發電與天然氣業、長照、文創投資等6大類重要政策,涵蓋業別多達22項。

申請作業全面電子化 加快審查作業

財政部子法則規定,透過專法匯回境外資金並課稅,不得就同一投資事項,另享有其他法令規定租稅優惠;換言之,「海外資金匯回專法」與「產業創新條例」研發投資抵減只能二擇一。此外,專法申請作業將全面電子化,以加快審查作業。

財政部預估,目前海外資金匯回每年約1千億元,專法上路後,低推估每年將匯回13330億元;中推估4272億元;高推估則達8907億元。

楊伯耕表示,預計下週將相關子法提報行政院核定,專法正式上路後,想適用第一年匯回租稅優惠者,建議最晚要在明年二月底前送件,避免因補件而錯過五月報稅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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