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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9-06-11
專家:市場派操作難度高

工商時報/2019-06-05/李娟萍

專家分析,公司法173-1條為去年11月1日甫生效上路的新增條文,常被外界稱為「大同條款」,但在實務上因有四大不利因素,市場派的操作難度頗高。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黃帥升說,股東會的召集,依公司法規定,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開會,但例外的方式有三種,分別是公司法220條由獨立董事召集、公司法173條持股一年以上3%的少數股東召集、公司法173條之1的持股三個月的過半股東召集等。

在這三種例外方式之中,由3%少數股東召集的案例較少見,公司法173條之1雖是新法,但已有多起案例援引此一法條召開股東臨時會,如聯光通子公司聯瑞、餐飲聯鎖店四海遊龍、知名海苔品牌「高岡屋」的海揚國際,到最近的乖乖、虹冠電,都是援引此一法條的案例,但因有四大不利因素,包括持股要達50%、滿3個月、提出持股證明、外資持股「分割揪團」爭議未解等,如屬股本較大、股東結構較複雜的公司,則不易引用。

律師張世潔認為,公司法173條之1的條文,召集股東臨時會門檻不低,且召集股東會所需耗費成本也高,若非市場派有一定程度的把握,應不會恣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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