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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te: 2018-11-09
金管會:保險業不得發起市場派「奪權」股東臨時會

中國時報/2018-11-08/黃有容

《公司法》修正案11月上路後,「市場派」可透過「大同條款」召開股東臨時會「奪權」,金管會今(8)日正式說明,將發布令釋規範,依據《保險法》,只要股東臨時會內容「含」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保險業就不得參與召集權人。

《公司法》中的「大同條款」實施後,持股達3個月以上、股權多於50%的股東群,不需要經過董事會同意,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讓「市場派」有機會挑戰「公司派」、擾亂經營權。
保險業多持有不少上市櫃公司股票,可能成為有心人士的組隊目標,顧立雄9月底曾明確表示,如果保險業參與那5成,就屬於臨時股東會召集人之一,已經牴觸《保險法》規定。

根據《保險法》第146之1條第3項,保險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不能行使對被投資公司董事、監察人選舉的表決權,也不能透過第三人以信託、委任或其他契約約定或以協議、授權或其他方法參與對被投資公司的經營。

金管會表示,只要保險業是被投資公司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權人之一,讓股東臨時會得以召開,並改選董監事,就算依法沒有行使董監事選舉議案的表決權,還是因為「參與召集」而「間接影響被投資公司經營」,有違反《保險法》第146之1條第3項的疑慮;因此,金管會近日將配合《公司法》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發布令釋,規範保險業不得參與擔任被投資公司具董事、監察人選舉議案的股東臨時會召集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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