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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Date: 2018-11-09
大同條款/召集門檻…計入特別股庫藏股

經濟日報/2018-11-11/邱金蘭

金管會、經濟部等單位上周研商達共識,「大同條款」召集權持股逾50%的計算,以發行總股數來看,不具表決權的特別股及庫藏股也須計入,市場解讀此舉將拉高市場派發動召開股東臨時會門檻。

但股東臨時會正式召開時,無表決權的特別股與庫藏股,因不具表決權,不能計入決議的股數。

依規定,庫藏股不具表決權,至於特別股則視發行條件而定,有些有表決權,有些則沒有;目前特別股發行較多的是金融業。

新修正的公司法增訂第173條之1,股東持股三個月且達50%,就可自行召開股東臨時會的「大同條款」,已在1日上路,股務代理業者發現,召集門檻50%的計算,應否計入無表決權的特別股及庫藏股,有適用上的疑義,主管機關必須釐清。

經濟部、金管會、證交所及股代協會等單位上周會商後,達成共識,「大同條款」有關股東臨時會召集門檻持股50%的認定,應包含所有發行股份,不區分有無表決權。

與會人士表示,應含所有發行股份,也就是不扣除無表決權股數,主要有兩大理由,第一,「召集權」跟「表決權」不同。

第二,公司法第173條之1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條文寫的也是已發行股份總數。

與會人士表示,召集門檻的計算,不扣除無表決權的股數,等於計算過半門檻的餅變大了,要揪團到50%以上的股數要更多。

因此,此共識也被市場解讀,間接拉高市場派過半門檻。

舉例來說,某公司發行總股數是1,000股,其中有100股無表決權,如果計算「大同條款」股東臨時會召集門檻持股50%,是扣除無表決權股數,那麼過半的股數要450股。

如果是不扣除無表決權股數,以所有發行股數來看,過半就要500股,高於扣除無表決權情況的450股。

與會人士表示,計算股東臨時會召集時的過半門檻,是不扣除無表決權的特別股與庫藏股,但股東臨時會正式召開時,無表決權的特別股與庫藏股,因不具表決權,當然就不能計入決議的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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