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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Date: 2018-10-21
外資不能分拆 公司法173-1將成虛文

工商時報/2018-10-19/方歆婷


金管會主委顧立雄已明確表示,保險資金不能參與公司法173之1條具有董監改選的股東臨時會「揪團」,日前又傳出外資保管銀行也不能分拆參加50%的揪團,讓外資傻眼。對於此一見解,國立台北商業大學教授李禮仲從法律面指出,外資保管銀行不能分拆參與50%的說法,不但於法不合,也不符股東行動主義。

李禮仲表示,若在落實公司法173之1條卻限制外資保管銀行不得分割或分拆參與股臨會,等於違背同法的181條第3項,且不符當時立法鼓勵外資多參與上市櫃公司股東會的原意。也有外資認為,政府在討論如何落實公司法173之1條時,過程要公開、透明,不能任意設置路障,讓母法通過後,根本沒有執行的可能;要求外資保管銀行必須整合所有外資意見,才能出任共同召集人,就是一種違反現行法規、設路障的要求,應該落實股東行動主義,公司經營層才不敢胡亂治理公司。

11月即將上路的公司法173之1條,即俗稱的「大同條款」,明訂股東持股3個月以上且達50%,即可召開股東臨時會,外界解讀是市場派可「揪團」只要達到50%的門檻,即可對公司派行使相關不同意權。扣除在股市投資逾1.7兆元的保險業,市場派最可能爭取支持的就是持有台股市值占40%的外資。

但目前傳出相關部會有「共識」,因為股務代理認為外資保管銀行分拆會有實務上的困難,除非整合保管的所有外資意見,因此外資保管銀行「不能分拆」參與股東臨時會50%門檻的揪團。有外資解讀,這才是保護公司派的「大同條款」。

公司法173之1條的立意宗旨,即是當持股3個月且有50%的股東,揪團成功召集股東臨時會,代表有超過公司經營層或大股東持股的投資人,可能與公司派有不同意見,就應該讓握有多數股權的股東決定公司的未來,所以才會有不必取得公司同意,可逕自召開股臨會的法律機制。

事實上,即使外資保管銀行所保管的外資有不同意見,可採取分拆投票,這項措施早在2012年增修公司法181條第3項時,就有分割投票制度,執行上並不困難;為何在公司法173之1條的計算上,會有禁止分拆的說法?也讓人不免質疑政府落實股東行動主義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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