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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Date: 2018-10-22
證交法修法 臨時動議將設限

經濟日報/2018-10-23/吳馥馨

 


 

行政院會本周四(25)的院會可望排入《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修法主要有兩大重點,包括新增不得在股東會臨時動議的事項,以及降低小股東申請主管機關檢查的門檻。


據了解,本次證交法修法,主要是配合立法院已經三讀通過的《公司法》修法。根據最新修正的公司法,為避免重大議案總以臨時動議突襲,除現行董監、修章、合併、分割或重大營業資產變動須於開會前「講明白」,若要討論減資、下市、盈餘轉增資等也要載明,且描述不可以籠統。

因此,公司法修法已明訂,「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討論的事項包括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公司法第185條第一項各款的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可以臨時動議的方式提出。

由於現行證交法已包含董事競業禁止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但公司法所規定「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的項目更廣泛,都將在本次逐一修訂於證交法第26條之一。

針對降低小股東審查門檻,原本公司法是規定須持股一年,且持股3%以上的股東才能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配合公司法修正,證交法擬放寬為持股半年,且持股1%以上的股東,就得以書面請求監察人為公司對董事提起訴訟;以及得檢附理由、事證及說明其必要性,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於必要範圍內,檢查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特定事項、特定交易文件及紀錄。

不過,原本打算配合公司法修法,刪除持股過半股東「須先請求董事會才能召集股東會的規定」,以免與公司法「繼續三個月以上持股過半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無須透過董事會為之」的內容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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