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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Date: 2017-09-12
「股王條款」將納入修法 績優公司一年將可配息2次

經濟日報╱2017-09-11╱記者吳馥馨


圖說:經濟部今天舉行《公司法》修法第八場公聽會

經濟部次長王美花今天表示,《公司法》「股王條款」確定納入修法;符合一定條件的公發公司,其現金股利分配,若章程已訂明授權董事會辦理,將免送股東會決議。公司法修法草案已鬆綁公司一年可分配二次盈餘,但現法「期中」盈餘分配只經「董事會決議」;「期末」盈餘分配除「董事會決議」,還要「股東會決議」,如此會讓「期中」與「期末」二次股息分配的時間相隔太近,遭「股王級」公司質疑「修法做半套等於沒修」。

為替「股王」公司解套,經濟部已草擬解套條文,公發公司分配現金股利,「得」章程訂明授權董事會決議辦理,之後再赴股東會報告即可。但今天公聽會有業界代表提醒,公司一年發放二次現金股利,要考量公司內部財會人員或會計師查核是否來得及;如果公司上半年將獲利全都發放現金股利,下半年卻遭遇虧損如何處理。

在防弊問題上,律師公會代表陳峰富也提醒企業黑暗面,萬一大股東控制董事會後,進行舞弊行為,例如操弄董事會,用現金股利分派資訊來引誘投資人買賣股票;或見到某公司帳上有許多保留盈餘,期中就設法入主控制董事會,把公司祖產一次分派完畢,那以後怎麼辦?冒然鬆綁,缺乏配套會弊大於利。

也有與會者擔心融資融券的強制回補問題,以往可能一年只要融券回補一次,以後將永遠補不完,造成資本市場扭曲。

對此,王美花表示,各界所提都是「防弊」,國外不乏有每年配息兩次的做法,對正派經營的公司而言,若能藉由多次配息來讓揚名國際,也是另一種「興利」。

因此她建議由證券主管機關訂一個門檻,符合績優條件門檻的公司,才能享有法令鬆綁的便利性。條件門檻可能包括過往公司治理紀錄都非常良好,長期都有穩定的盈餘,或是由金管會設置一個委員會做為審核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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